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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论坛 微财经”2026年第十期

发布时间:2026-10-15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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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集锦篇





一、政策追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

内容提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出台《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目的是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维护法治公平,强化税务合规管理,切实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公告明确,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在这份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处罚决定,在处罚决定书中注明基准适用情况,但不能单独引用该裁量基准作为处罚依据;税务机关要遵照《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执行,对符合轻微不罚清单、法定不予处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针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以及拟减轻处罚等案件,应当履行集体审议程序;执法过程中要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各项法定权利。若《裁量基准》与后续新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税务部门规章存在不一致,以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税务总局会根据相关法规立改废情况动态更新基准并对外公告。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各地原有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新版基准不一致的,统一按照新版基准执行;对于公告施行前已经发生、税务机关还未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违法行为,原则上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但适用本公告规定对纳税人缴费人更为有利的,则适用本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6〕326号)

内容提要:工信部、发改委、财政厅、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依据财税〔2023〕17号文件部署2026年度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清单申报工作,清单覆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类企业;企业需在2026年10月9日至10月16日通过指定信息填报系统提交申报,同步准备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与佐证资料报送省级工信主管部门,2025年清单内企业如需继续享受2026年政策也要重新提交对应材料;省级工信、发改部门对照企业条件开展初核推荐,并在10月31日前上报初核名单,之后由工信部联合发改委组织第三方复核,再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审确定最终清单,企业可在11月30日后登录系统查询入选结果,清单内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2025年在清单但未入选2026年清单的企业,2026年11月30日终止享受政策,清单印发后企业还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清单有效期内企业发生更名、合并重组、主营业务变动等重大事项,须在变更登记完成45日内向省级工信部门报备,逾期不报将自变更之日起停止享受当年优惠,省级工信部门需在60日内上报核实情况,由多部门重新判定企业是否仍符合政策条件;地方工信、发改、财政、税务部门将对清单企业开展日常监管,一旦查实企业依靠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资格,将联合核查上报,由相关部门复核后移交财税部门依规处置;申报企业要对全部申报资料与数据真实性负责,签署失信承诺书接受相应惩戒,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工信部、发改委还将结合产业与技术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政策适用企业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6C版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6〕214号)

内容提要:国家税务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及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下发通知,结合海关编码调整编制2026C版出口退税率文库,文库存放于总局可控FTP系统“程序发布”目录,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及时下载,完成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文库升级,并向出口企业发放该文库;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不得擅自调整,违规将严肃追责,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请及时向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反馈。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启用相关工作的通知

内容提要: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人社厅联合下发通知,依据鄂人社发﹝2026﹞29号、鄂人社发﹝2026﹞8号文件部署湖北省2026社保年度社保缴费基数标准启用相关工作,由省级部门统筹协调,在省级信息系统统一配置缴费基数上下限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灵活就业人员若已按旧基数标准缴纳本年度部分月份社保,新标准启用后可重新申报对应月份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已经申报本年度缴费工资的,不用自行调整申报数据,由省税务部门统一按照新的基数上下限做保底封顶处理,对于单位已缴社保中基数超出上限或低于下限形成的差额,由省税务统一核算生成补差金额,用人单位在本社保年度内完成差额补缴的,不征收滞纳金。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湖北省职工社会保险2026年1月至6月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发〔2026〕8号)

内容提要: 湖北省人社厅与湖北省税务局联合发文,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统一全省职工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确定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7504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22512元、下限4502元;要求用人单位在该上下限区间内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基数,申报金额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低于下限的按下限核定,各地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26 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发〔2026〕29号)

内容提要:湖北省人社厅、医保局、省税务局联合发布通知,经省政府同意,确定2026社保年度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7587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22761元、下限4552元;用人单位需在该上下限范围内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基数,申报数值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低于下限的按下限核定,要求各地遵照执行。




二、财税要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发布

内容提要:2026年9月24日,国务院修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47号,以下简称“新实施条例”),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次核心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明确审计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确立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为审计工作提供根本政治遵循。二是细化完善审计监督内容。细化财政收支审计的范围与内容,将财政决算草案、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审计情况纳入审计结果报告;明确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界定范围,把国有资源管理使用纳入专项审计调查,优化审计管辖相关规则。三是健全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新增打探干预审计事项行为登记报告制度,保障审计独立性;细化被审计单位、相关机关协助配合审计的义务,进一步完善查询单位及个人相关金融存款的工作程序。四是全面压实审计整改责任。明确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主体责任,细化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的法律责任;要求审计机关分类提出整改要求,开展跟踪检查与审核认定;同时明确各级政府及主管单位统筹督促整改的职责,健全整改协同工作机制。

财政部公开征求会计数智化指导意见,四大主线划定“十五五”路径

内容提要:财政部办公厅于9月17日印发财办会〔2026〕32号函,9月21日公开《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会计数智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2026年10月20日;征求意见稿共7章27项任务,提出总体目标:通过“十五五”建设,基本建成标准统一、安全可控、智能高效的会计数智化体系,全面提升会计审计及行业管理数智化水平,完善法规、标准、应用、理论与人才体系;文件围绕四条主线部署工作,一是健全法规制度机制,落实会计法相关要求,修订多项会计管理规范,规范电子会计档案单套制管理,研究构建会计数智化成熟度评价指标体系,从六个维度开展评价;二是完善多类会计数据与产品标准,推进会计标准国际合作;三是推动多主体、多场景会计数智化实践落地,覆盖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会计、内控、信息披露、会计师事务所、代账机构等七大方向,同步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四是提升会计行业管理数字化能力,夯实理论研究与人才队伍建设,确立三条实施原则,区分不同基础单位分类施策,分别做好基础夯实、先行试点、标杆经验推广。

财政部发布《2026年上半年中国财政政策执行情况报告》

内容提要:10月9日,财政部发布《2026年上半年中国财政政策执行情况报告》。报告显示,上半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2.1万亿元、同比增长4.7%,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4.33万亿元、同比增长1.5%,财政政策更加积极、精准发力。以下是相关内容的梳理:

一、财政运行平稳向好,预算执行情况良好

1.财政收入:上半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2.1万亿元,同比增长4.7%。其中,税收收入9.79万亿元,同比增长5.3%;非税收入2.32万亿元,同比增长2.3%。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6.88万亿元,同比增长2.7%,31个省份中28个省份收入增长。

2.财政支出:上半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4.33万亿元,同比增长1.5%。其中,中央本级支出2.12万亿元、增长6.5%;地方支出12.21万亿元、增长0.6%,累计增幅由负转正。卫生健康支出1.22万亿元、增长10.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64万亿元、增长7.6%,住房保障支出4309亿元、增长6.1%。

3.资金下达: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上半年已下达9.4万亿元,占年初预算的90.3%,下达进度较上年同期提高0.5个百分点。

二、持续释放内需潜力

1.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今年中央财政专门安排1000亿元,创新推出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一揽子政策,包括个人消费贷款贴息、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设备更新贷款贴息、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支持民营企业债券风险分担机制等举措。

2.消费品以旧换新:2026年中央财政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2500亿元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上半年已分两批累计下达资金1250亿元,带动相关产品销售额超1.1万亿元,惠及1.5亿人次。其中,汽车以旧换新370.7万台,推动二季度新能源汽车零售市场渗透率达62.4%、创历史新高;家电以旧换新6326.6万台;手机等数码产品购新7909.8万件。

3.个人消费贷款贴息:对居民使用个人消费贷款进行的消费贴息1个百分点,将信用卡账单分期纳入贴息范围,取消领域限制。1—6月,新发放相关领域贷款合计超17万亿元,同比增长4.6%,约9900万人次享受贴息红利。

4.有奖发票试点:下达资金100亿元支持50个城市开展有奖发票试点,上半年已投放奖金77.2亿元,累计7.5亿人次参与、3.3亿人次中奖,带动餐饮、住宿、旅游等领域销售额3000多亿元。

三、支持培育壮大新动能

1.下达2000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22个领域超1.1万个项目设备更新;2026年中央本级科技支出预算增长10%,中央本级基础研究支出比上年增长16.3%。

2.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新增30个城市纳入试点范围;将新一批1500多家“小巨人”企业纳入专精特新奖补政策范围。

3.上半年,现行支持科技创新主要政策和制造业发展政策减税降费以及退税1.91万亿元,累计支持6万多家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超2900亿元。

四、带动扩大有效投资

1.“两重”建设:上半年已下达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6064.6亿元用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推动936个重大项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2.专项债券: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4.4万亿元,上半年各地累计发行新增专项债券2.07万亿元,支持建设项目超1.7万个,其中用作项目资本金超1700亿元。

3.中央预算内投资:2026年安排7550亿元,比上年增加200亿元,上半年已累计下达4300.94亿元。

五、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

1.存量隐性债务风险有效缓释:截至7月末,各地发行置换债券1.73万亿元,完成2026年2万亿元额度的86.7%;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改革转型,加快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功能。

2.专项债券管理:经国务院批准,2026年将河北、江西、湖北、重庆纳入新增“自审自发”试点范围,上半年试点地区发行新增专项债券1.6万亿元,占全国发行额的77%。

3.兜牢基层“三保”底线: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年初安排10.42万亿元,加强地方财政运行监测,切实兜牢基层“三保”底线。

六、财政政策展望

报告提出,将实施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充分发挥各项存量政策效能,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及时谋划出台务实管用的增量政策,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加力扩大内需、优化供给。重点做好六方面工作,有力有效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包括发行特别国债向8家中央金融企业增资)、支持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化解(继续实施好一揽子化债政策,加快化解存量隐性债务,严防虚假化债、新增隐债,推进地方融资平台退出和改革转型)、深化财政管理改革。

2026年9月-2026年10月宏观经济数据及股债市场运行情况分析

内容提要:近一个月,宏观经济呈现“出口高增、工业加快回升、PMI重返扩张区间”的特征。8月CPI同比上涨0.8%,PPI同比上涨3.8%,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同比上涨5.8%,购进价格涨幅明显高于出厂价格。8月进出口总额达4.65万亿元,同比增长19.8%,其中出口同比增长18.6%,进口同比增长21.7%,前8个月累计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17.6%,机电产品出口创历史新高。8月社融存量同比增长7.2%,M2同比增长7.5%,债券与股票等直接融资增量占比历史性超过信贷。8月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5.2%,较上月加快0.7个百分点。1-8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达5.27万亿元,同比增长15.7%,上游采矿与原材料制造业及高技术装备制造业支撑明显,中下游制造业及消费品行业依然承压;1-8月全国国有企业营业总收入同比下降2.7%,利润总额同比增长0.2%。9月制造业PMI录得50.1%,较上月回升0.3个百分点,重返扩张区间,生产指数与新订单指数分别升至51.7%和50.5%,非制造业商务活动指数回升至50.2%,综合PMI产出指数录得50.7%。资金面上,央行四周OMO净投放/回笼分别为-15亿元、-28,795亿元、+7,875亿元和+597亿元,DR007从1.4232%下行至1.3665%,整体流动性保持合理充裕。

在此宏观背景下,债券市场整体小幅走强。10年期国开债从1.7597%下行至1.7559%,累计下行约0.38BP。信用债方面,3年期AAA中债企业债到期收益率从1.6255%下行至1.6012%,3年期AA中债企业债到期收益率从1.7155%下行至1.7012%,信用利差整体收窄。一级市场方面,四周债券发行规模分别为17,429亿元、21,617亿元、18,697亿元和5,130亿元,信用类债券发行多数周低于2025年周均水平。股票市场方面,近一个月上证指数累计下跌3.07%,深证成指累计下跌8.38%,呈现股弱债强的跷跷板格局。这一方面反映了8月经济数据虽整体回暖但结构分化延续,另一方面也受9月中下旬央行大额净回笼引发资金面收敛担忧影响,市场风险偏好明显承压,成长风格(深证成指)调整压力更为突出。



政策解读篇




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

解读:2026年9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等规定,制定并公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同时发布申报表填报说明。

【政策要点】

1.“合并一表”申报

19号公告发布的申报表定名为《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与附加税费合并于一表申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的同时,应按规定一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办法第四条)。申报表分为正表与附列资料两部分。正表逐行反映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扣缴义务发生日期、应税交易项目、是否已代开发票、销售额、规定征收率、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与减免税额、应扣缴增值税、应扣缴附加税费。附列资料为《附加税费情况表》,在与正表对应的自然人、日期、应税交易项目及应扣缴增值税之后,分别列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减免性质代码、减免税额与应扣缴税额,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各自的费率、减免性质代码、减免费额与应扣缴费额,并汇总为应扣缴附加税费合计。两表之间存在勾稽关系:正表“应扣缴附加税费”应等于附列资料同笔应税交易的“应扣缴附加税费合计”。以纸质方式报送的,应当一式两份,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2.扣缴与申报的基本规则

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支付价款时代扣增值税;自然人已缴纳税款的,无需代扣(办法第三条)。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合并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未达起征点、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或者自然人已缴纳税款而无需代扣的,扣缴义务人仍应当按规定办理扣缴申报(办法第六条)——这一规则在申报表中的体现是:正表第7列“是否已代开发票”填“是”的,第9列至第13列均无需填写,但该笔业务仍须逐行进入申报表。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为一个月,应当自发生应税交易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办法第五条);扣缴义务发生所属期为2026年11月的,首个扣缴申报期为2026年12月1日至15日。已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导致应扣缴增值税发生变化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更正扣缴当期的扣缴申报(办法第七条)。属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由平台企业按规定办理代办申报的,不适用本办法(办法第十四条)。

3.附加税费的减免衔接

附加税费以扣缴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适用7%(市区)、5%(县城、镇)、1%(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三档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教育费附加为3%,地方教育附加自财综〔2010〕98号统一为2%。减免方面,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可与已享受的其他优惠叠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四条);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税〔2016〕12号)。自然人通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可适用上述减免,扣缴义务人在填报附列资料时应同步填列减免性质代码与减免税额(费额),避免按全额扣缴。需要提示的是,上述两项政策均以按月或者按季度纳税的缴纳义务人为框架,而自然人发生七类服务的应税交易实行按次纳税,其减免标准的具体判断口径在28号公告、19号公告及填报说明中均未明确,建议扣缴义务人在首个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4.执行期限

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华政观察】

第一,配套申报表在制度施行前近两个月发布,为企业留出了准备期。28号公告与19号公告一并构成“实体规则+征管表单”的完整制度,实体规则与征管表单已同步齐备,企业可即行启动内部流程改造,这一点与《增值税法》配套文件的发布节奏保持一致。

第二,申报表的明细化要求意味着数据颗粒度上升。扣缴申报需按“自然人—扣缴义务发生日期—应税交易项目”三个维度分行填报:与同一自然人在多日发生应税交易的按不同日期分行,发生多项应税交易的按不同项目分行,不存在按人汇总申报的选项,企业在设计取数逻辑时应予注意。这些数据将与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数据、发票数据、资金支付数据形成交叉比对基础。需要提醒的是,起征点以同一自然人与同一扣缴义务人当日发生的交易合并判断,一日内多次交易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因此同一日内拆分结算并不改变判断结果;若将同一自然人的同一项服务拆分至不同日期结算,或以其他名目支付服务费以规避每次(日)1000元起征点,存在被认定为不当拆分的风险。建议以合同约定与实际服务交付为准确定“次”,并保留结算依据备查。

第三,实务准备建议:(1)提前取得并核对自然人纳税人(收款方)的身份信息,确保申报表主体信息准确、可校验;(2)在ERP或共享服务平台中预置申报表取数逻辑,避免11月首次申报期出现手工填报的大量差错;(3)增值税为价外税,支付方应先将含税支付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作为增值税扣缴计税依据;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收入额亦应按不含增值税金额确定,避免重复计税;(4)建立扣缴凭证的交付与留存机制,便于自然人纳税人核对,必要时依法申请更正。


来源:华政




热点答疑篇



问题1: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是否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适用主体:境外机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问题2:取得政府发放的财政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适用主体:普适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问题3: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在退税申报期内凭哪些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规定:“第十二条 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该申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5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

 (二)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或者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

适用主体:普适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问题4:境内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解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附件《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发生应扣未扣税款、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申报、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适用主体:普适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问题5:符合哪些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可享受减免车辆购置税优惠?

解答: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文件规定,

1、购置日期: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2、购置车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享受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实施管理。《目录》发布后,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3、减免税标识:购置新能源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有减免税标识。

4、技术要求: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

适用主体:普适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